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