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依法行使制止、检举和控告权的受法律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