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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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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依法行使制止、检举和控告权的受法律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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