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公安、工商、物价、环保、畜牧、医药、外贸、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