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