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登记经营利用受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自治区野行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