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的,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