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有合法的来源、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必需的设施和饲料来源,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无证驯养。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繁衍发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驯养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