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野生动物繁殖、哺乳期狩猎。禁猎期由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禁止在城镇、工矿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区内狩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