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在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义务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