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受困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义务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