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从事开发和建设,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开发建设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