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自治区境内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次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州、市、地区、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四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消长情况进行一次重点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机构,应当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观察和了解,并建立专门记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