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和窝、巢、洞、穴,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建立的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