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监测制度,定期监测、监视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制定防范措施。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