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