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转送和存档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分办、协调、综合、研究、报告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