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标准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