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违背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