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建议,应当依法办理。对有关机关移送的审查建议,法工委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