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法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对有关机关移送的审查建议,法工委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