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二十条有效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重要法律实施、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围绕本市工作重点,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开展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