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研究后,法工委认为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经报秘书长同意按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