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八条有效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