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会同有关委员会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