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登记,报秘书长批转有关委员会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