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健全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有关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分送的报备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送法工委综合研究;但需要函告制定机关作出说明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