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