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保税维修业务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还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