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应当将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