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