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