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指导、督促园区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