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