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照顾。对需要照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实际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