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教体系,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帮助其回归社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