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关押、分别教育与矫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进行,尽量一次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等取证工作,同时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机构对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