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评估、干预、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渠道,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早预防、早识别、早干预、早治疗;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及时转介处置。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规范,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儿童心理专科门诊,推动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纳入家庭医生服务范围。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