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