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和出生缺陷、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给予生活救助;完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