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应当在其管理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范、救助设施,劝阻未成年人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