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家庭生活困难、残疾、患重病或者罕见病、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分类保障,分类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动态调整。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评估帮扶机制,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调查评估,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长期缺失、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实施重点帮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