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核实、更新有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需重点关爱的流动未成年人确定关爱服务联系人,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