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班级负责老师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鼓励和支持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

学校食堂实行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建立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的现场监督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