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
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未成年人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建立未成年人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体检;对体质监测、体检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督促、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采取健康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并通过体育兴趣小组、体育社团等引导学生养成体育运动的习惯和爱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