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和安全逃生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