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和安全逃生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