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或者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全员培训内容和学生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职员工获取心理健康教育相应的专业资格。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建立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筛查、监测和早期干预机制。

学校应当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工作,不得将其心理健康状况作为综合评价和升学等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