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学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指导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