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不得占用体育课和课间休息时间,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作息,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幼儿体育锻炼,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生活习惯,避免小学化教育倾向。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课后时间为有需要的未成年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寒暑假期托管服务。课后服务和托管服务的内容、补贴标准和收费标准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