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区县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