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改、财政、水行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